刘在石的原经纪公司在2010年5月因外债而被法院冻结资产,虽然刘在石在2010年10月就与原经纪公司解除所属协议,并要求各大电视台直接将片酬交给自己,但各大电视台以债务关系不明确为由将刘在石出演节目的片酬全部交给了法院,这导致刘在石大约有6亿韩元片酬作为原经纪公司的资产被冻结。如果刘在石想拿回这笔钱,就必须与原经纪公司的债权人们一一打官司,以证明他对这笔钱的所有权。当时与刘在石同属一家经纪公司的金勇万也有大约1亿韩元片酬被法院冻结。
刘在石近几年相继与姜虎东,尹宗申等原经纪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务确认诉讼并胜诉,但最近却在与其他债权人进行的诉讼中遭到了败诉。负责此案的法官在判决时表示,刘在石与原经纪公司的协议中规定了艺人演艺活动的所有收入应由经纪公司收取后再进行结算,因此结算前的收入应视为经纪公司的资产予以冻结,直到经纪公司的债务问题顺利解决。
刘在石与金勇万在败诉后不久就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决定为追讨片酬而继续讲官司打下去。刘在石与金勇万两人目前均所属于FNC娱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