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全文如下:
S.M.ENTERTAINMENT Co., Ltd。(韩国S.M。娱乐公司, 以下称“SM公司”)继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的诉讼后,又于2015年2月10日在香港,对鹿晗及擅自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作方提起了诉讼。
如上次的声明书中所述,该等法律措施系为了维护SM公司、EXO组合以及其他善意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因违约及侵权而导致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SM公司与吴亦凡(KRIS)、鹿晗签署的专属经纪协议,在法院作出最终的确定判决之前仍继续合法有效。吴亦凡、鹿晗于此期间擅自进行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电影拍摄、各类演出等一切活动,均为损害SM公司及EXO组合权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法治精神及诚信原则的行为。
SM公司作为鹿晗的专属经纪公司,在包括韩国、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对其享有独占且排他的权利。但,鹿晗却置SM公司享有的权利于不顾,作出了擅自出演电影的违约行为;相关的电影制片方亦在未经SM公司事先同意且未与SM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邀请鹿晗参加电影出演。因此,SM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在香港通过香港的律师楼——KING&WOOD MALLESONS以鹿晗及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片方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在此,SM公司再次申明:日后亦会继续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就鹿晗及吴亦凡对一切其违约及协助或附和其违约或构成侵权行为等的任何公司及个人,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以保护SM的合法权益。